临湘市交通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7)

2021-01-28 20:03

1、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反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

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

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第81

号)

1、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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