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5)

2021-01-28 20:57

参考并实际应可以

于归档的文件。

第六十一条 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由于它的原始性和唯一性,决定了档案是任何资料都不可代替的。档案形成后必须及时归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更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六十二条 归档要求:

(一)档案资料形成或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严格管理、随办随归,认真填写归档文件材料目录。

(二)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兰钢笔水书写。

(三)文件材料要求有责任人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需签字盖章,并填写好日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图纸的,必须按照GB-10609.3-89《技术图纸的折叠方法》进行折叠。(简称:风琴式)。

(五)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后,相关档案应及时向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工程管理员在工程结束后对本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提交基建部长,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现场变更签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六十四条 基建部长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项目至少应包括如下几点:

(一)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结算资料的有效性;

(三)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工程管理员应立即向基建部长说明情况,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基建部长在对工程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给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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