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并实际应可以
第八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即未按竣工资料审查的要求和方法审查工程竣工资料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九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的,罚基建部长100元;基建部未及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的,罚基建部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十三章规定,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档案管理的,罚基建部长和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三条,即工程管理员在工程结束后未对本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提交基建部长的,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四条,即基建部长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未按规定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五条,即基建部长未按规定将工程结算资料及时提交预算员的,罚基建部长200元。
第九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六条,预算员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或结算不准确的,罚款100元。基建部长未按规定进行结算会签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凡两次违反本制度上述处罚条款的,给予责任人三倍相应罚款;三次以上违反并给其他相关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或辞退处理。
第九十三条 以上各处罚条款,由审计稽核委员会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出罚款单提交财务部在受罚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