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并实际应可以
员。
第六十六条 工程结算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报基建部,预算员核对相关结算单;
(二)预算员核对相关结算单通过后,按经审核合格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定额文件要求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单价、调整材料差价及计提有关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填写《结算书》,报基建部部长和基建副总审批;
(三)基建副总审批通过后,由基建部长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填写工程结算单,报审计稽核委员会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通过后进入财务部对外付款流程,不通过则由审计专员下达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十五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章,即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图会审、施工图变更等事宜,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六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即合同预算专员及工程管理员未按规定要求编制材料预算和材料采购计划,罚责任人50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即工程管理员未按工作要求进行物资管理,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对于该控制的项目未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控制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因此造成质量控制不力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的控制时机进行质量控制的,处罚责任人100元;造成质量控制不力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三条,即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记录控制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四条,即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罚工程管理员100元;任意拉线接电的,罚工程管理员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