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基本原则
这是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该条指明了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根本目的。
b)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该条是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原则,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
c)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时,特别是安排土地开发时,一定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三个效益并重,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生态环境,做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土地资源的潜力是无限的,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可贪大求洋。
e)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是政府行为。在编制中,要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充分听取当地农民和居民的意见。没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难以实施。 f)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可根据需要做出分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一致。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期限内,可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开发整理做出分期安排,如每3年或5年的安排,以便于操作。
g)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相关的部门规划相协调。
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到农业、交通、水利、林业、城镇等多个方面,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时,应认真了解相关规划,如不能一致时,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做好协调工作,否则,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难以实施。
4 准备工作
4.1 组织与技术准备
4.1.1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系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因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受其控制和制约。
4.1.2 制定工作计划。
有时又称工作方案。这是编制专项规划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其中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
指导思想系指现阶段的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是土地匆粗放经营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工作内容一般包括规划的目的、任务、范围、期限和工作步骤等。
人员配备。土地开发整理本质是属于经济科学,但又不同于一般经济体系,而是一门融社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为一体的工程经济科学或称为边缘科学。故在编制专项规划人员配备上应由多学科组成,市、县国土局(国土房屋局)土地开发站或开发整理中心的技术人员及技术支持单位有关专家、顾问共同完成。
工作经费。一般应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安排专项经费。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在后的可单独安排。
4.1.3 制定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