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基础资料。着重收集开发整理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方面的资料。 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5.1 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清查与适宜性评价。摸清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为顺利地编制专项规划创造了有利条件。
5.2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我国目前的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按性质可分为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按项目分包括农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由于我国后备土地资源匮乏,且难度又大,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的土地资源潜力上。
5.2.1 农用地整理潜力。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和土地的潜力来看,土地开发整理主要依靠农地整理。一是通过平坟、填沟、整理零星宅基地和废弃闲散地等增加耕地面积;二是通过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改造(改暗渠、喷灌等)增加耕地面积;三是改造中低产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和水面,建成现代化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5.2.2 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如通过规划期内采取下达“圈地令”,控制城市盲目外延,盘整闲置土地,挖掘城区存量潜力,解决城市用地;通过迁村并点,逐步使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通过搬迁改造,使乡镇企业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
5.2.3 废弃地复垦潜力。由于工矿等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土地复垦整治潜力,能为增加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提供资源潜力。
5.2.4 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潜力。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过认真考察和科学论证,可逐步有重点地开垦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
6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
6.1 土地开发整理区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土地质量的重要手段。土地开发整理区,按类型可分为单项整理区、土地综合整理区、土地复垦区和土地开发区。
6.1.1 土地单项整理区。一般规模比较小,内容比较单一,比如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用地、城镇用地、工矿用地、河湖水面等。
61.2 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区。一般规模比较大,区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故而比较复杂。
6.1.3 土地复垦区。一般指工矿或乡镇企业生产建设造成的废弃土地,闲置地、经过复垦恢复可利用状态的开发整理区。
6.1.4 未利用土地。主要指成片未利用过的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
6.2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求。
6.2.1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大小与潜力类型是确定整理区类型、规模、位置、整理目标与整理时间的主要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所规定划区最小面积不小于25公顷。
6.2.2 划分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尽可能不打破行政管辖界限,比如乡界、村界。这样可以避免权属纠纷。但也不尽然,必须注意理清和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6.2.3 在规模较大的农用地区开发整理,涉及到田、水、路、林、村等,应属综合开发整理规划。
6.2.4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差异大,情况较复杂,应因地制宜地进行综合开发整理规划。
6.2.5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应与农业现代化结合起来,从而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质量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6.2.6 农地开发整理不仅要考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而且还要注意景观和生态平衡。但目前的农地开发整理,过分追求高品位的设计,在田间大量铺设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沟渠。过多使用水泥无疑是对生态平衡的戕害。旧城改造中,对历史文物和遗迹,对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