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3)

2021-02-21 11:53

5.2.1 农用地整理潜力

包括平坟、填沟、零星宅基地和各类废弃闲散地的复垦、零星未利用土地开发等的潜力;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包括明渠改暗渠,喷灌)等的土地整理潜力;改造中低产田、园地、林地、草地和水面,建成现代化标准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潜力。

5.2.2 建设用地整理潜力

包括通过旧城镇、村改造,盘活土地存量,加强集约利用可以挖掘的潜力;通过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和乡镇集中,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潜力。

5.2.3 废弃地复垦潜力

包括在矿产资源的开发、电力和建材等工业生产建设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直接挖掘,地表塌陷和废弃土石、灰渣、尾矿的堆积、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大量废弃地复垦利用潜力。

5.2.4 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潜力

包括大片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后备资源,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可以开发利用的潜力。

包括位于整理区的小片荒地和闲散地结合土地整理统一进行开发整理的潜力。 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

6.1 土地开发整理区包括土地单项整理区、土地综合整理区、土地复垦区、土地开发区。

6.1.1 土地单项整理区是指农田整理区、园地整理区、林地整理区、牧草地整理区、村镇用地整理区、城镇用地整理区、工矿用地整理区、河湖水面整理区等单项内容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6.1.2 土地综合整理趋势之包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城镇、工矿、水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6.1.3 土地复垦区是指废弃和闲散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6.1.4 土地开发区是指未利用土地经开垦达到可利用状态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6.2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区要求

6.2.1 土地开发整理区划定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分析,确定整理区类型、规模、位置、整理目标与整理时间等,并注重确定近期重点开发整理区。划区的最小面积可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6.2.2 土地开发整理区界限要尽量结合自然地形,同时尽可能兼顾行政管理界限。

6.2.3 在较大的农用地整理区,应安排主次干路、主次干渠、主次干沟、主次林带、高压电线以及相应场站,并在开发整理规划图商标出。

6.2.4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取综合整理办法划定土地综合整理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提高土地产出率。

6.2.5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有利于提高土地质量,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6.2.6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注重景观和生态保护,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

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

7.1农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主要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等。

7.1.1 内容

7.1.1.1 耕地整理指的是对农田进行的整理;园地整理主要指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经济园林用地的整理;林地整理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林地的整理;牧草地整理包括牧地整理和割草地整理;养殖水面用地整理主要指人工水产养殖用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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