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基本规定
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
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3.1.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
3.1.4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2 基本原则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b)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c)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e)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f)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可根据需要做出分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
g)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相关的部门规划相协调。
4 准备工作
4.1 组织与技术准备
4.1.1 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乡镇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组,负责专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指标分解下达工作。
4.1.2 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
4.1.3 制定技术方案。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内容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
4.2 资料收集整理
4.2.1 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
a)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分解指标和要求;
c)各有关部门涉及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资料;
d)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e)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资料;
f)土地评价资料。
4.2.2 基础资料包括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农业普查资料。 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5.1 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清查与适宜性评价
查清各类可供开发整理的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绘制有关图件、量算面积,进行适宜性评价。
5.2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上,同时适当考虑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