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格和地方特色比较悠久的建筑物,应注意保留,决不能使历史文化遗产在土地开发整理中毁于一旦。
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和要求
7.1 农用地整理
本条农用地整理是指广义的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整理等,也包括大片农用地整理区内零星的农户、零星城镇和工矿用地、小型水利设施、田间路以及零星的废弃地。
7.1.1 农用地整理的内容。包括农用地面积、位置的变动、性质的置换、低效农用地的改造(应与农业部门结合进行)以及地块规整重划,水、电、路等小型基础设施配套和零星农宅的迁出或合并。
7.1.2 农用地整理的要求。标准对农用地整理提出了五条要求(7.1.2.1~7.1.2.5)。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土地整理的目的和要求,总起来说:
①农用地整理要满足农业生产现代化的要求,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有利于排灌工程和设施的配套,有利于田间防护林网的建设。
②农用地整理要适应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避免湿地开发、毁林开荒、滥垦草地和围湖造田,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实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
③农用地整理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要充分应用生物、工程、农艺等方面的先进科学技术,改良土壤,提高农用地的质量。
④农用地整理还要和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完善联系起来,逐步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
7.2 建设用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全部建设用地,即村镇用地、城镇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宗教用地、军事用地、文物古迹等),建设用地整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7.2.1 建设用地整理的内容,标准列出了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和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四大部分(7.2.1.1~7.2.1.4),其中:
7.2.1.1 村镇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的撤并、撤迁和就地改扩建,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7.2.1.2 城镇用地整理主要指城镇建成区内用地的挖潜利用、旧区改造、用途调整和零星闲散地的利用,应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城镇用地的工业区应作为城镇的组成部分,不应作为独立工矿用地,独立的工业或高新技术开发区一般也可视为城镇对待。
7.2.1.3 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主要指就地开采、现场作业的工矿企业和相配套的小型居住区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和发展用地选择,一般不包括大规模废弃地复垦。
7.2.1.4 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内容较多,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农村道路、排灌渠道的改线、裁弯取直、疏挖和厂站的配备、堤坝的调整,也包括少量废弃的路基、沟渠、取土坑等的复垦利用。
7.2.2 建设用地整理的要求,标准对建设用地整理提出了7项要求(7.2.2.1~7.2.2.7),其要点是:
①建设用地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上述各项规划不一致时,应由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对原规划有较大变动时,应报送原批准机关审批。
②村镇建设用地整理要适应城镇化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需要,过分分散的小村庄和乡镇企业要因地制宜逐步进行迁并改造,选择基础较好、规模较大、分布合理的村镇扩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