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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研究具有代表性,尽量对每个区域如东北、东部、中部、西部省区都选择典型省区进行研究。表2
省份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宁夏
6月-1-2A
资料来源:根据北大法律网、人民网、搜狐网和南方网等整理。为节省篇幅,去掉了部分未研究省份。
1998—2006年各省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总结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6月-2-2A
2002年
2003年7月-6-4A3月-5-2A
4月-2-2A
6月-2-2A
1月-6-3A
8月4-1A
1月-5-2A
9月-4-2A3月-4-1A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8月-2-2A4月-4-2A11月3-4A7月-4-3A
4月4-4A10月2-4A
7月-5-4A
7月-2-2A
12月2-2A
1月-3-2A
1月-1-2A
3月-2-2A
12月6-4A10月6-2A9月-2-4A10月2-3A
9月-1-2A
9月-2-2A
3月-2-2A
8月-2-2A
5月-4-2A
8月-5-4A3月-3-4A10月3-4A
1月-6-4A
2月-5-1A
3月-5-4A
5月4-2A
8月-6-4A
12月5-4A
(三)省份确定结果
出于以上三个主要原则的考虑,将研究省份确定为在2003—2006年期间发生大中城市(非省会等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省份和2003—2006年期间几乎没有发生户籍制度改革的相邻相似省份。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是虽然我们回顾了1998年以后的户改政策,但选取的数据分析区2003年及以后各省大间在2003—2006年,这一方面是数据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表2可以看到,虽然各省一般只是部分地区进行了改革,但由于我们城市改革力度较大;第二个要说明的问题是,
的数据库中无法区别农民属于哪个地区,因此使用全省农民工流动数据进行户改影响的分析。有两点原因可以使得此做法的问题不至于很大:第一,如果户籍制度改革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较大,那么示范效应和预期效应可能使省内其他未改革市区的劳动力产生一定程度的流动效应;第二,部如江苏省。如果改革市劳动力流动较明显,此时全省也应该比较分户籍改革较多涉及省内大城市,
选取相应省份。我们选取浙江省明显。依照表2中1998—2006年各省户籍制度改革进展的总结,
为江苏省和福建省的控制省,选取安徽省为湖北省的控制省,选取黑龙江省为辽宁省的控制省。西北部地区由于没有青海和宁夏两省的数据,所以没有相应的控制省,只有典型户改省份甘肃;西南所以下文中没有进行研究。控制省份中浙江省的情况部省区没有较合适的研究户籍改革的省份,
2003年以后,3A级户改,较为特殊,浙江只在2003年10月对嘉兴的海宁市进行了2-由于范围仅是
①一个县级市,所以将其对全省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忽略,令浙江作为江苏和福建两省的控制省。
本文主要研究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更关注各省大中城市户籍制度的
①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改革省和控制省在劳动力流动上存在固有差异,但只要控制了相应的影响变量,还是可以使用双差
分析,即下文的附带控制变量的双差分析。但我们仍然选用邻近省为控制省,原因在于尽可能希望实验省和控制省的其他指标一致,以避免遗漏变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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