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16)

2021-02-21 13:48

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5)①判断证据具有关联性的标准:

a.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b.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②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适当。

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22.周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正式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提出本案翻译人员林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小学同学,因此要求林某回避。合议庭对周某的回避申请进行讨论后一致认为,翻译人员林某只是和被害人相识,但多年未曾联系,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周某的回避申请。

问:(1)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2)合议庭的处理决定又是否正确?

【答案】(1)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成立,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31条同时又规定:“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本题目中的翻译人员林某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翻译人员林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小学同学,虽然不能肯定林某和赵某的小学同学关系必然影响公正审判,但是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终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应支持周某的回避理由。

(2)本案中,合议庭直接驳回被告人周某的回避申请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翻译人员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判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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