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有以下含义:一是明确了检察院是对侦杳机关非法取证进行监督的法定主体;二是明确了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的来源,包括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发现;三是规定检察院发现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b.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模式包括两种:第一,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二,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仟及证明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本条明确规定,在法院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即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应对控诉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d.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