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有关情况(包括灾情、通信恢复、抢修等情况)。
(五)在跨域支撑或紧急情况下,由上级公司统一进行指挥调度。
第三章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总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全面协调和指挥公司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分公司接受省电信主管部门和总部的双重领导,当出现冲突时,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为主。
第十四条当执行通信保障任务需要使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设施或其他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时,应通过相应电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应急通信保障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首先保证重要通信的畅通。具体保障站址设施及抢修顺序按照上述原则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不断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根据公司通信基站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不断健全和完善预案体系,以适应特殊情况下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影响大小、涉及范围,各单位要尽快按照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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