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应急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所需的应急通信指挥、设施保障、后勤保障等装备。
第二十七条应急物资分为应急信息传报、应急通信保障和应急辅助三类,其中应急信息传报类物资主要有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保障物资有移动油机、应急发电车、应急抢修车等。应急辅助类物资主要有探照灯、对讲机、抽水泵、冲锋舟、砂袋、安全帽、睡袋、急救箱等。
第二十八条应急设施及装备建设应遵守《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规定》,充分考虑本地应急通信保障的需要,按照总部应急装备配置原则进行配备。应急通信保障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各省分公司年度建设总体规划中,做到与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以满足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应急物资的管理遵循“统筹管理、科学分布、合理储备、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部、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三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做好应急通信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应急通信设备质量处于完好、待用状态,保证在紧急调度使用时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结束后,应及时补充应急物资,对损坏的应急通信保障设施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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