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制度(5)

2021-02-21 15:53

2、各村及成员单位以及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增强合力。

3、对跨地乡、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可召集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就该纠纷进行协调会办,及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4、参加会办单位部门应各司其职,不推不诿。

5、调处中心对协调会办过程进行督查,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6、调处中心在会办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参加,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四、听证认证制度

对于一些涉法纠纷、调解不成或不属于调解范围的、以及屡次调解无效,重复上访的纠纷实行听证对话制度。组织听证对话时,应邀请涉及各方利益主体参加,倾听群众意见,现场解疑释惑,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听证程序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针对听证结果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范畴内进行认证。

五、公示公告制度

对涉及赡养、抚养、赔偿、生产经营等民生问题的重大案件,实行在村(居)公示牌上进行定期公告,将调解经过、调解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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