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制度(9)

2021-02-21 15:53

调处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臵、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乡民政局和当事人所在街道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当事人所在街道负责调处。

3、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乡国土所和当事人所在的村负责调处。

4、拆迁和安臵的矛盾纠纷,由拆迁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工商所负责调处。

6、医患纠纷由乡卫生院牵头负责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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