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制度(6)

2021-02-21 15:53

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对涉及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保险、企业劳资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实行定人、定时、定点、定责、定奖惩等“五定”;建立乡域矛盾纠纷动态管理制度,通过不同的标识识别,进行动态管理,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矛盾纠纷调解的公开、公正、高效。

六、督察回访制度

1、乡调处中心指导全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督办全乡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验收提供有关参数和依据。

2、乡调处中心对接访排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合理、均衡分流至有关村调处中心或相应的职能部门,并督促其进行调处。

3、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中心有权要求相关单位的各级领导亲自参加调处,防止矛盾激化。

4、村调处中心对乡调处中心指定调解的纠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结的,乡调处中心应发出督办通知书,要求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尽快办结,必要时乡调处中心可派员督办。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开展跟踪回访活动,以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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