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制度(8)

2021-02-21 15:53

决建议。

2、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解中心办公室向成员提出建议意见。

3、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九、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1、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细心解答来访者的各种疑问。

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3、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具体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4、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后补办登记。

5、对登记的纠纷,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6、对调处中心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登记后由信访办进行分流处理。

7、每天汇总全天的矛盾纠纷登记情况,做好交接工作,对重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乡调处中心领导汇报。

十、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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