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形成以上状况的情况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原因
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必须要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生存性需求是老年人需求结构的基础,侧重于实现老年健康和安全;发展性需求位于生存性需求之上,侧重于实现老年的情感需求,但是现实的有关养老的规定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婚姻法》之中,不仅分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养老市场的正确、健康发展。养老机构亟需制度、法律上的关注。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11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2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13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4
但是这些法律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不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婚姻法》应作适当的修订,因为这部法律只规定了公民应该怎样做,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去约束公民行为。且法律分布较散,没有明确的法律去引导民众和社会关心老年人生活。
2.政策倾斜方面的原因
对于社会关心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上应该多关注情感问题,如空巢老人、独居老人、享受低保的老人都应该有专门的政策帮助他们独立生活;居家的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的延伸也有相应的政策帮扶,对于不能完全满足老人多样化的需求的内容应该尽量的进行帮助和落实。目前在各地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虽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项目较多,但实际上真正提供给老年人而且具有实用性的往往不足或者不能持久,诸如:
(1)对北京市早在2000年就在实行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指出:对社会福利进行一下四方面的政策倾斜1、划拨土地。2、减免费用。3、运营补贴。4、税收优惠方面。
(2)2007年上海浦东出台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11
1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 《婚姻法》第21条规定
1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I1条规定
14《继承法》第1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