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制度改革:日本的养老保险体制曾为日本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导致养老金领取者人数增长大大快于就业者人数,而且长寿造成日本65岁及以上人口支取养老金的年限大大超出制度设立时的预期。调整养老金发放方法。日本政府从2002年开始制定了一项“物价联动型养老金支付办法”,就是根据物价跌幅,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额。为了降低家庭养老负担,日本政府从2000年4月开始实行的“看护保险制度”规定,市町村及特别区、都道府县和医疗保险机构等为保险人,40岁以上的人为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今后需要看护时,提出申请经看护认定审查会确认后,即可享受看护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不同等级的看护服务。被保险人只需承担看护保险费用的10%,其余部分由看护保险负担。
在日本,老人与子女的同居率非常高,从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养老观念来看,日本“至今还存在一种社会习俗,日本的同居型家庭养老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父母主要与长子的家庭同居养老,基本上是生活在三代同堂家庭于中国的“4-2-1”代际关系基本相同,日本的父母对长子具有极大地约束条件,财产也由长子继承,由于长子夫妇全面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是经济上的负担,也包含精神和疾病时的看护。
2政府对同居型家庭养老方式采取的政策倾斜包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如果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半自理老人需要看护和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并且在社会舆论上给予支持。
3日本发展了完善的养老服务,可以归纳为“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即在养老机构接受全方位的服务)”。日本政府更为鼓励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所谓“居家服务”,并为之提供了非常全面的援助,例如,已接受专门的学习培训的家庭护理员上门对老人进行服务,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和身体检查等内容,可以是忙于照顾老人的子女得到一个缓冲的机会。并且日本在刚刚改革的时候往往是不具备西方文化底蕴的,造成了很多的不便,诸如老人更喜欢家庭中的气氛,往往无法使自己尽快适应当今社会的节奏,无法适应养老院的生活,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欧美高福利国家
由于文化差异,西方国家家庭比较小,个性比较独立,成年以后与父母的交流就比较少,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只规定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没有规定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家庭养老功能在欧美国家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并满足着老人们的精神和情感上的需求。欧美老人的家庭养老是独立型的,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