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个结论,那就是巨大多数子女可以完成责任。(原新,2004)姚远认为寻找一个普适的标准,这个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所能提供的资源数量(家庭支持角度),二是老年人所需要的资源数量(老年人的需求角度)。姚远将前者称为“工具标准”,后者称为“理性标准”。从中国历史上看,维系传统家庭养老的主要是“工具标准”,强调子代对亲代的责任,强调子代能为亲代做什么,而不在意亲代需要什么,所以子女数量在影响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而现代中国支持家庭养老的不只是“工具标准”,还有理性标准。首先,家庭功能的外化降低了家庭养老中子女数量的权重;其二,老年人自身要求的展现减弱了家庭养老中子女的作用老人的观念。(姚远,2000)
乐章、陈璇和风笑天的观察问题的视角比较综合观点并不乐观,对行为对象的关照比较全面,整个研究大体从经济保障、日常生活照料、精神保障三个方面分析了家庭养老问题。(1)在经济保障方面,子女面对“4-2-1”代际结构时在“反哺”老人、满足自己需要、哺育下一代这三项选择的时候不得不有所放弃。家庭养老主要的经济来源是退休金与养老保险金,以及子女提供的包括情感和日常照料的资源。往往这种情况会使老人生活情况下降。(2)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城市化和人口流动,老人将成为独生子女在机遇面前沉重的包袱,加大他们的机会成本。分家不分居的居住方式越来越多,日常照顾只能体现在“看望”上,周密的照料几乎将不可能。保姆产业因此兴起。(3)在精神方面,社会交往频率的降低将使老人更加孤独,家庭养老导致的老人式微和多个老人的养老期望同时被一家所需求难以满足时不可避免产生空虚感。(乐章、陈璇、风笑天,2000)
2.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专家对于家庭养老也是主要分为三派:
第一派(如:谷德;莱韦;帕森斯)属于西方的传统认识,崇尚民主自由,社会养老能力和意识较强,但家庭养老意识较弱,父母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是单独居住,外国一般不会拥有三代同堂的局面;并且在法律方面,外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子女不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西方家庭养老方式在工业化进程之后,强调工业化和核心家庭能力 (谷德,1963;莱韦,1965;帕森斯, 1949),或者强调不同家庭制度连续性的历史比较研究。他们都有一个隐含的共识,即父母权力(尤其财产控制权力)的削弱将导致家庭养老制度的式微。集体认为子女对于父母是不会进行反哺的。不管是出于自私还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认知。
第二派则认为是在父母抚养子女的同时,子女应该反馈父母相应的资金作为11乐章 陈璇 风笑天 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总第20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