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

2021-04-06 02:08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

(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

(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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