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淡薄,对井下作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认真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是未认真按“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煤矿进行管理,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是未严格按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毕署发[2007]39号)的规定对煤矿进行管理,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五是该矿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当班班长兼放炮员;六是系统不合理,1609运输巷掘进头未实现专用回风。
二、大方县高店煤矿“7〃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8年7月14日18时,大方镇高店煤矿1181回风巷探煤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死亡4人。
高店煤矿为私营独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在建矿井。
初步原因分析:2006年1181回风巷探煤上山掘进18m后,被检查人员发现,责令停止掘进并打上了密闭。2008年7月6日,该矿在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启封密闭恢复掘进,并于7月14日14时左右揭露18#煤层。14日中班18时,在掘进过程中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该起事故暴露出:一是高店煤矿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对行署提高瓦斯等级管理的要求贯彻不力;二是高店煤矿未按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建设,未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和揭煤措施,既没有按规定对开采的24号煤层和所探的18号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按“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管理;三是未严格执行县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擅撤密闭进行探煤;四是未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造成二个探煤巷同时作业;五是未严格按行署 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毕署发[2007]39号)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未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无专职瓦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