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前必须完成;新设计的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须将其纳入设计内容之中。
十三、加强煤矿生产技术基础工作
煤矿要编制、完善、落实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采掘接续计划、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正常开展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保证常用矿图种类及内容满足生产需要;规范采掘接续,采用正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要求。对不执行的,将分别给予停产整改、停产整顿、罚款和暂扣证照等处罚;对隐患严重,拒不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矿井,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文的各项规定认真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并转发至各乡镇及其煤矿企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