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12)

2021-04-06 02:37

(王羹渊整理,文中表格系王羹渊所画,其余文字系摘录自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8;转载请注明链接出处作者)

王海明论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与根本原则

The fundamental Issues of Social Justice

王羹渊整理 整理自王海明《新伦理学》转贴请注明链接出处与作者

公正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应该相等。

社会公正根本原则:(1)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其义务相等。(2)而社会分配给不同人的权利,应该按照贡献原则比例平等。

第一节 贡献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一、贡献:实在贡献原则contribution:real contribution principle 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索取并不等于权利,索取必多于权利,权利只是一种特殊的索取,只是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索取。贡献并不等于义务,贡献必多于义务,义务只是一

由于权利应该少于贡献,因此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实指权利应该与贡献成正比,贡献越大,权利越多,贡献越少,权利越少。不同人的权利与其贡献之比应该相等。

社会公正的贡献原则: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他的义务相等。

二、品德+才能:潜在贡献原则moral character plus ability:potential contribution principle

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意味着:贡献在先、权利在后。然而,实际上很多极为重要的权利,如职务、地位、权力等等的分配,却往往应该先于贡献。而这些职位的分配应该于基于潜在贡献。

潜在贡献是有助于一个人做出贡献的因素,内在因素包括品德与才能,外在因素包括运气与出身。潜在贡献是导致贡献的因素、原因,是尚未做出但行将做出的贡献,是可能状态的贡献。职务、地位、权力等等权利的分配,往往应该依据每个人的潜在贡献;但并非依据任何潜在贡献:不应该依据运气、出身等外在贡献因素;只应该依据品德和才能两大内大贡献因素。

只有德与才结合起来,才是贡献的充分条件,才是必然导致贡献的因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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