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13)

2021-04-06 02:37

三位。有人认为蒙牛的上述用人标准是存在问题。(系王羹渊评论)

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既不是任人唯才,也不是任人唯德,而是任人唯贤:兼顾德才分配权利。

人的才能与品德都是多种多样,才智之士必定只是在某方面有才能而在其它方面无才能;所谓有德之士,也必定是在某些方面有德而在其它方面无德。因此,任人唯贤,兼顾德才,便绝非求全责备,而如唐太宗所言,用人如器,即像使用器具只用其长那样,根据一个人所具有的品德和才能的性质、类型,而分配与其相应的职务等权利。

分配职务等权利,必须任人唯贤、德才兼顾;只不过可以不顾特定职务等权利的非必备品德,正如可以不顾特定职务等权利的非必备才能一样。这就是任人唯贤之真谛——用人如器。这就是社会根本公正的德才原则。

德才是潜在贡献,是权利分配的潜在依据;而贡献是德才的实在结果,是权利分配的实在依据。因此,德才原则无非是潜在贡献原则,是社会根本公正的潜在原则;而贡献原则则是社会根本公正的实在原则。德才原则是贡献原则的推演、引申,因而完全从属于、依据于、决定于贡献原则;贡献原则高于德才原则,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保全贡献原则而牺牲德才原则。

将贡献原则运用于具体的权利,就会得出社会公正根本原则乃是平等原则——一方面,每个人由于在缔结社会上所作贡献完全相同从而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每个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与贡献之比应该完全平等。平等原则是最重要的社会公正。

第二节 平等:平等总原则Equality: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equality

一、平等概念the concept of equality

平等是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但是人们之间的相同性并非都是平等。平等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这种相同性或者是所获得的利益之本身相

自然平等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而不是个应该不应该的权利问题和道德问题。人为平等则不仅是个利益问题,而且根本说来,是个应该不应该的权利问题:人为平等正如无数先哲所说,实乃权利平等。

平等原则=权利平等原则: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而每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二、完全平等原则与人权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 equality

(一)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

非基本权利: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的政治、经济、

(二)基本权利的依据:基本权利=人权=开赋权利

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分配的依据在于:每个人都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成员。缔结社会在每个人所做出的一切贡献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从历史上看,人类并不是先有脱离社会的自然状态,尔后这些自然状态的个人通过契约而结成社会。但正如罗尔斯所说,历史上不存在的东西,并不妨其在逻辑上存在。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就是因为并且仅仅因为每个人参与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此所蒙受的损失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基本权利平等分配不但未违背而且恰恰是依据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因此,基本权利又被叫作“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马克思说,“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市民社会的成员,只是称作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

每个人结成人类社会与其结成其他集体有所不同:每个人只要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而成为人类社会的一股东。所以,人权或基本权利是人人与生俱来、自然赋予的:天赋人权。一句话,基本权利=人权=天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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