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已由罗尔斯解决:完全平等分配的是基本权利(罗尔斯认为只是自由);比例平等分配的是非基本权利(罗尔斯认为是社会和经济权利)。第三个是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分配的依据是什么?王海明的贡献原则解决了这一难题。
(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契约论证明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最大限度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整体系——或与其一致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该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a)与公正的原则一致,而赋予最少受益者以最大利益;(b)附属于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对其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采用的是一种契约论证明。传统契约论是从现实社会出发,每个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谈判实力来使谈判结果更有利于自己。而且传统契约论从现实社会出发,人们的地位和能力不同,不可能就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这种攸关每个人一生命运的重要利益达到人人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由此罗尔斯对传统契约论做了一个重大修正:传统契约论的对象是真实的、现实的、历史的社会,而罗尔斯契约论的对象则是用来确立和论证正义原则的一种理想的、假设的社会。罗尔斯将其称之为原初状态:“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被看做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不是人类文明的原始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可以导致某种公正观念的纯粹假设状态。这一状态的根本特征,没有一个人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地位或社会身份——也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天资、才能、智力、体力等等。”既然每个人都被这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遮掩而不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能力,那么他们一致同意的分配权利义务的原则便一定是正义的、公平的:“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这些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既然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那么也就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协议或契约的结果”。一句话,“正义原则被证明,是因为它们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能够得到一致同意。”原初状态的人们将如何选择呢?由于正义原则所规定的是攸关每个人一生命运的重要利益,即权利与义务;而无知之幕的遮掩却使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能力等实际情形如何。这样,每个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便都会万分谨慎而必定从自己可能处于的最坏情形来做出决定,即按照“最大最小值”(悲观原则)做出选择。这就是说,在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必将根据自己可能是地位和能力最低下的人来做出决定。地位和能力最低下的人会选择怎样的正义原则?显然会选择:平等地分配权利与义务;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有利于每一个人,特别是有利于那些最少受益的社会成员:“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特别是那些最少受益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权利与贡献的比例平等。
第三节 平等:平等具体原则Equality:the concret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一、政治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political equality
政治权利:掌握政治权力进行政治统治的权利。分为直接统治权利与间接统治权利。直接统治权利是担任政治职务的权利:担任政治职务而成为统治者,也就能够对被统治者进行直接统治了。间接统治权利则所谓的参政权,主要包括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