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赵汀阳的预付人权论与邱本的无偿人权论
赵汀阳的预付人权论:人权是天赋的,但是人权只是在人生下来预付给每个人。人权的依据在于,一个人不做坏人,而要做道德人。“在道德是人的人拥有人权,在道德上不是人的人不拥有人权。”
邱本的无偿人权论:人权的享有依据在于“合法人”,“一个合法的人就应该享有人权,只有依法认为不是人而必须剥夺其人权的人,才不应该享有人权”。
正确的观点是:人权是天赋的,应该人人平等享有,但每个人享有人权,也如同享有其他权利一样,是以负有一定的义务为前提。人权所对应的义务分为积极与消极两种:积极义务即每个人必须与他人一起共同做出缔结社会的贡献,这是人人平等享有人权的源泉和依据。消极义务,每个人不得损害他人人权,这是人人平等享有人权的保障与条件。
一个人如果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重大伤害,他就不应该继续享有人权。此时,他至多只应享有人道待遇,享有他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利益而非权利。每个人作为人,只应享有利益而不应享有权利;每个人作为缔结人类社会的一个人,才不仅享有利益而且应该享有人权。
(四)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
人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公正。
每个人所应得的一切东西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作为与其他人共同的人、人类社会一员所应得的东西;二是他作为与其他人所不同的自己所应得的东西。
于是公正不外乎两大类型:一类叫作人权原则,是给予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得的行为;另一类是给予每个人作为他自己所应得的行为,这就是非基本权利与贡献比例平等原则。前一类公正显然要重要于后一类型的公正。
公正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道德,是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人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公正;从而人权原则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道德,是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这就是人权原则的道德价值。
三、比例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 equiality
比例平等首创于亚里士多德。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即是说,谁的贡献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大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这样,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虽然是不平等的,但是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大小比例与每个人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却应该完全平等。
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平等的分配应该完全依据贡献的不平等,从而使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与自己所做出的贡献的比例达到平等。为了做到这一点,在这种权利不平等的分配中,正如罗尔斯的补偿原则所主张的,获利较多者还必须给较少者以相应的补偿权利:“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特别是那些最少受益的社会成品——一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之所以获利较多者必须给较少者以补偿权利,因为获利较多者比获利较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与社会合作。
但是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反对补偿原则,认为恰恰是它侵犯了个人权利。 罗尔斯忽略了强者比弱者较多地利用社会合作是强者应该给弱者补偿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