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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予以批准。
3.2.3.14 停电、停水影响:招标人对任何情况下的停电、停水影响不计取任何费用,但对连续4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影响的时间在月度进尺考核中予以考虑。 3.2.3.15 中标单位负责维护招标方提供的设备,由于中标单位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损毁、丢失的,由中标单位赔偿。
3.2.4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水按0.5元/立方米,电按0.6元/千瓦时计算,招标人按此价与中标人结算。 3.2.5 工程矸石排放:
汽车排矸,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运距待踏堪现场后落实暂按1500米计算。 3.2.6 矿井涌水量与排水:
矿井涌水量: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矿井矿井正常涌水量3092m3/d,雨季平均涌水量8874m3/d,最大涌水量24056m3/d。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涌水量也可能发生变化,无论涌水量大小均不得调整。(因无井筒涌水量指标,投标时暂按小于等于5立方/小时计算) 排水:动力排水。
3.2.7 工程煤:所出的工程煤均归招标人所有,并按招标人的要求存放到离井口约300米内的指定地点(不计运费)。 3.3 材料供应
3.3.1 招标人所供材料:施工主材及生产、辅助系统的设备、主材(水泥、轻轨、钢丝绳、电缆、支护钢材、锚杆、钢带、锚网等)。 3.3.2 主材投标时按定额单价计算综合单价。 3.3.3 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均由投标人自行采购。
3.3.4 工程所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矿用产品需煤安标志的必须各项证件齐全后,方能下井使用。 3.4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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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 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书及其附表 (2)投标保证金 (3)投标报价汇总表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确保工期的具体措施,包括(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配备,工程进度计划安排)。
(6)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施工资格证、ISO9000系列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项目经理等级证书(提供从事类似施工项目业主证明材料)及驻施工现场承诺书。
(9)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4.2.2 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工程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 投标有效期
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中所述的日历日。 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者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中所述的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4.4.2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人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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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是现金。
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以开标前保证金付到招标人为保证金有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30天。
4.4.4 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4.3.2款规定相应延长。
4.4.5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人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4.6 在中标人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无息)。
4.4.7 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后5日内退还壹万元(无息),其余贰万元转为招标人的招标管理费用。 4.4.8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b)投标人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开始合同谈判并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完承包合同的;或 (c)不接受按本投标须知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 (d)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串标的各方。
4.5 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
4.5.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考察和投标答疑会,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可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考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4.5.2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4.5.3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4.5.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所有资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5.5 投标答疑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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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标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有效。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栏所述的份数的“副本”及光盘为储存介质的电子文档,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的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均应为投标文件正本的复印件。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
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要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注。
4.7 投标文件的递交
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7.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分别密封,在分别密封包装的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档”。然后,将上述三部分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4.7.1.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项目编号。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容光矿井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开口及拼逢处粘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4.7.1.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开标地点递交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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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投标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下午2:30整。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 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4.9.3 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
5.1.1 招标人将于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1.2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并认为该投标人将默认开标结果。 5.1.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时,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1.4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 (b)未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c)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d)违反招标纪律的。
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即废标) (a)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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