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名、职务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另行通知,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的发包方代表的职权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影响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件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6.1 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应履行和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的职责与职权,其人员的确定或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需经业主认可方有法律效力。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方代表应进行纠正。
6.2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交业主认可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指令、通知应是书面的。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发包方代表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20
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6.3 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由承包方法定代表人依据合同以书面形式任命,并得到合适的授权。
7.2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 7.4 项目经理易人,承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罚款1万元。
7.5 发包方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承包方应在发出书面通知7日内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如连续更换三个项目经理不能使发包方满意的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并停止承包合同执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 发包方、承包方工作 8.1 发包方工作
8.1.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输电线路拆迁、房屋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8.1.2 开工前发包方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提供一水源点与10KV电源点供承包方使用。
8.1.3 发包方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间之间的临时进场道路通车。
8.1.4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8.1.5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21
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8.1.6 向承包方分批交付设计图纸,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8.1.7 保证工程资金及时支付。 8.2 承包方工作
8.2.1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计划。
8.2.2 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供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月工程请款报告 (2)下月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表 (3)本月月度工程量完成报表 (4)安全报表
(5)质量报表(自检记录)
以上月度报告份数为四份,发包方、监理单位各二份。
8.2.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所需的办公场所、照明、围栏、卫生、环保、安全保卫等设施,包括提供适用的卫生间设备和适用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
8.2.4 遵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煤矿施工、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服从业主的统一管理,遵守发包方制订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
8.2.5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负责其施工现场责任区(井下、地面)内的文明卫生,费用自理;承包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方应负责将施工中挖出的土方、矸石、煤或施工垃圾运至发包方所指定的地点。
8.2.6 工程建设期间,承包方与当地政府所设煤电协调办处理自己施工所涉及的工农关系,办理与施工本工程有关的各种证件,费用自理。
8.2.7 承包方应全权负责工程中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直到发包方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承包方并应对其在保修期内进行的工程及所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22
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8.2.8 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施工的地下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记和记号,并绘制成标准档案图交于发包方,并按要求给以保护。
8.2.9 负责其施工专用通道及运输道路的维护工作,费用自理。
8.2.10 在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后,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期限拆除施工场地内的所有临时设施,撤除施工机械,将场地清理平整后归还发包方。 8.2.11 施工中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管理和协调。
8.2.12 承包方应在现场为发包方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巡查提供足够的和适用的场所和用品。
8.2.13 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方在取得本合同后,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和报建手续,以获得批准从事本合同的施工活动,有关办理此项注册登记的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如因未能办理注册,而导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视为承包方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2.14 承包方所采购的材料应保证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8.2.15 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2.16 无条件的承担因违反发包方有关管理规定或工作安排给予的经济罚款。
8.2.17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发包方捉供有关的竣工资料一式二份和一份电子版的竣工资料。
8.2.18 承包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8.2.19 承包方未能履行8.2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所有损失。
9.发包方的权利
9.1 有权组织协调会或调度会,检查综合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各单位之间的配合协作问题。
9.2 有权随时了解工程情况和存在问题,承包方应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
23
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料。根据工程综合进度的要求,发包方向承包方可提出质询并对进度作必要的调整。如果因承包方的责任,工程进度,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计划要求的接受经济处罚,经发包方书面督促仍不能满足要求,发包方有权中止承包方该项目的施工,并将该项目委托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3 承包方如发生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发包方除按合同有关条款向承包方进行索赔,还有权在对发包方有利的时间、地点、场合及条款提出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9.4 对合同分工(含接口、界线)有争议的有关问题发包方有权进行确认和确定。
9.5 发包方对承包方采购的材料有抽检的权力。
9. 6 如果承包方因违约造成承包合同终止的,为保证正常安全施工承包方所投入的的所有设施、设备均不得撤走,由发包方无偿使用,待新的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后予以返还。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加倍赔偿。 10. 进度计划与奖罚
10.1 承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后7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供下述文件和进度计划 (1) 施工组织设计
(a) 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发包方提出的工期进度计划要求。
(b)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装备清单。 (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配备计划。 (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3)《安全、卫生管理手册》
10.2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其中监理工程师3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代表3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3 承包方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