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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发包方有权按照第9条的有关条款执行。
10.5 以下奖罚措施从开工次月起实施,每月兑现。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承包方连续三月未完成月度进尺考核指标的,将视为承包方违约,按终止合同处理。
10.5.1 措施斜巷考核指标120m/月,平巷段月进尺考核指标150m/月,每超(欠)1m奖(罚)1000元。
10.6 承包方应在开工前7天内,办理完一切开工必备的手续(包括开工报告)。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预计为:2008年12月15日(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11.2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承包方的责任不能按时开工的,每推迟开工一天罚款10000元,工期不予顺延。
11.3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人员未进场的不预补贴。如已进场,补贴中标方误工费:20元/日。 12 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恢复开工时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同意后,方可复工。 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可发出口头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方对指令应予执行。
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的,由发包方承担费用;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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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不可抗力;
(4) 合同中约定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方确认,承包方是在充分考虑了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及天气情况下与发包方约定了合同中所述的工期,并不会因气候或天气向发包方提出任何索赔或工期顺延。承包方应充分考虑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风险。如非发包方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而使总工期误期的,每延误一天按20000元/天进行处罚。此项延误处理和支付,不应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 工程竣工
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后300日历日)。
14.1 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15. 工程质量
15.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优良等级。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委员会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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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返工的,由承包方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尽量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按规定须停工检查的除外。
16.4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能免除承包方的相关责任,今后发生质量问题,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附有关验收资料。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返工后重新验收。
17.2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
17.3 承包方未按照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参加隐蔽和中间验收,擅自施工隐蔽工程,属严重违约,承包方应随时应发包方要求将该部分工程剥露或打开,承包方无权为此主张任何工期或金额的索赔。如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无法剥露或打开时,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工程费用。
17.4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参加中间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不能免除承包方的相关责任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今后发生质量问题,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18.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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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挖,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
19.2 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9. 3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9. 4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发包人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可以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其费用由承包方支付有关费用,实报实销。
19. 5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照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承包方造成的事故引发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0. 安全防护
20.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管线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书面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办理工作票,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承包方承担。
20.2 如需要实施爆破作业时,承包方应提交按程序审批的防飞石、防震、防尘等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方承担。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认可后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免除承包方的相关责任,发生安全问题,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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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事故处理
21.1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事故处理照《施工安全协议书》执行。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因设计变更以中标单价为依据计算设计变更费用,无单价的按新增单价计算办法计算,由监理工程审核报发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22.2 承包方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矿井生产后正常涌水量报价。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涌水量也可能发生变化,无论涌水量大小均不得调整。
22.3 合同单价不得进行调整,材料价差单独调整且仅计取税金。
23.工程款支付方式
23.1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凿井措施费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
23.2 以每月25日经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由承包方计算工作量,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发包方确认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为85%。
23.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按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共2份,另提供1套电子版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的档案部门签收,方可办理竣工结算。在竣工结算手续办理完毕30日内按结算总价扣除10%质量保证金后一次付清。
23.4 质量保证金支付方法:本工程保修期为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返修直至合格,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同时发包方保留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如无发现质量问题则付予承包方。
23.5 承包方的施工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整理,否则,将不予审定工程量。合同价中应考虑设计变更以外的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费用,包括:地质构造、岩石性质、硬度变化、片帮冒顶(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片帮、冒顶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及支护方式的改变由施工单位自负,不计取任何费用)、涌水量的变化、因停水、停电、通风中断、运输不畅等一切风险。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 工程施工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片帮、冒顶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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