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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c)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相互串标的各方。
5.1.5 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仪式并拆封唱标。唱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投标保证金、修改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未经宣读的投标降(提)价函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降(提)价函必须附有调价部分的详细说明,并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署,否则将视为无效。
5.1.6 由招标人整理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由政府部门与招标人纪检部门全程进行监督。 6.1.2 开标后,直到宣布中标人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3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1.4 严禁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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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的投标书。
6.4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4.1 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4.2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企业财务状况、社会信誉、项目经理管理机构配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6.4.3 评标办法:详见第八章。
7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7.1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给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未中标的单位归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在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叁万元。
7.3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代表进行合同谈判,并在5天内签订完承包合同。逾期未完成合同签订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履约保(金)函
8.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8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完合同协议书。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招标人递交一份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出具的有效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支票、汇票等)。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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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合同条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或术语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发包方: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3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 设计单位
指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并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5 监理单位
指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6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1.7 发包方代表:是指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所应得到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定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日:指日历日。
1.12 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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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有关资料)。
1.16 设计变更:与由设计院、发包方、监理、承包方中任何一方提出,并按相关程序批准的有效设计。
1.1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字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相互确认为准)。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误的要求。 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协议书、附件及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的对本合同条件的修正及补充文件;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书;
(d) 投标文件; (e) 本合同条件;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图纸;
(h) 投标下降幅度、综合单价、单位工程报价、总价;
(i) 在本合同条件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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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情况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件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中文;
3.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3 适用标准和规范
国家部委颁布的与本标工程有关的各现行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规程和图纸技术要求。 4. 图纸资料
4.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
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图纸4套。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资料套数的,由发包方提供但工本费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图纸资料转给第三方。 4.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资料,供发包方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另行通知,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发包方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写明。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方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5.2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方代表,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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