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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由承包方自负,不计取任何费用。
24.2 发包方对任何情况下的停电、停水影响不计取任何费用,但对连续4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影响的时间在月度进尺考核中予以考虑。
24.3 承包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交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验收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核定工程量并进行质量评定。评定合格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月进度款的支付依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验收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24.4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不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承包方必须返工,费用自理。
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验收结果后10天内,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6.材料采购
26.1 工程建设所需的施工用材,除发包方提供的以外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全部费用[包括运输(包括二次搬运)、检验、卸车、保管、税费等]已含在本报价中。
26.2 水泥和钢材由招标人确定厂家及价格,由投标人自行购买、运输。差价作价差处理。
26.4 工程所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矿用产品需煤安标志的必须各项证件齐全后,方能下井使用。
26.5 承包方在材料采购时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工程的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的采购工作,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与采购,但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26.6 重要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证应及时交给监理工程师一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需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试验费用由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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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虽有出厂合格证明,任何一方有怀疑,需进行复试,按照复试结果,如合格,复试费用由怀疑方承担,如不合格,复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6.7 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品种、规格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及承包方各方的同意,并在完成有关手续的办理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和加工费,由责任方承担。
26.8 承包方应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将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名单报发包方审定,但涉及材料的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凡被发包方否定的材料供应商,承包方不得向其采购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否则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26.9 若政府部门需对原材料抽检,检验费用由采购方负责。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出具的由于单位工程长度及断面的增减、支护方式的改变(不含由于中标人管理问题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及支护方式的改变)等的合法手续。
27.2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27.3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9.确定变更价款
29.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后,应由监理方核实由发包方确认并委托设计部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同时对造价进行核算。
29.2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新增费用承包方自理。 30.竣工验收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10天内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一式二份竣工图和电子版本)和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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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申请报告。
30.2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0.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0.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再另行约定,其验收程序按上述条款办理。
30.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
31.竣工结算
31.1 工程竣工验收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1.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2.质量保证期
32.1 本合同中质量保证期从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通过并移交发包方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为两年,但该质量保证期并不免除承包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33.承包方违约(发包方违约)
33.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 本合同条件第14.3条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合同条件第15.1条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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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3.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条件第14.3款规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处以2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本合同条件第15.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方承担返工一切费用,工期不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34.索赔
34.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或证明。
34.2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4.3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3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5.争议
35.1 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关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或因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可就争议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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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36.禁止转包
本工程不得转包,发现承包方转包,发包方有权立刻中止承包方该项目的施工。
37.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指发包方和承包方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是合同的履约已变成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天灾(不包括大风、暴雨);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臵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骚乱或严重混乱(由承包方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3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迅速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应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通报受害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合同义务,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3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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