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监督管理依据
1、?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鹤政办?2015?85号)规定:“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六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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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5、?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6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高速公路招标投标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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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权限的通知?(豫交文?2016?158号)规定:其它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厅直属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由厅直属单位备案;其他主体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普通干线公路招标投标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豫交文?2016?158号)规定: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由厅公路局负责实施的项目参照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备案程序执行;其他项目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结果及合同复印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厅公路局存档备查。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农村公路招标投标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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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村公路项目(含桥梁、隧道)招标投标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第八条第(2)小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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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
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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