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方案审查程序(2)

2019-08-01 23:37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经置业公司规委会审查通过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交由投资发展部向政府提交审批;

第十五条 置业公司规委会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批准文件。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各参与审查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各参与审查部门及人员职责包括:

一、 营销部负责审查《项目营销任务书》中内容的落实;

二、技术部部负责:消防技术审查、人防技术审查、景观技术审查、地震技术审查(可能方案阶段不涉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等综合管网系统布置及中转站审查、方案阶段产品材质技术审查;

三、投资发展部负责:规划技术审查、环保技术审查、卫生技术审查;

四、 运营中心及现场项目部负责:项目开发时序技术确认审查(开发时序表见附件); 五、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筑结构施工工艺审查(建筑造型、材质及结构设计等现有施工水平能否实现)。

备注:各专业审查反馈表可由各专业审查人员制定。 第六章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报审条件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方可上报置业公司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内容和设计深度要求: 一、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和环境分析;

二、做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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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下列有关内容:

1、

用地面积、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指居住项目及包含居住功能的项目);

2、 3、 4、 5、 6、 7、 8、

表明建筑物功能分布;

容积率(明确计算用地范围、面积及奖励面积);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层数;

表明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及道路边线、建筑间距; 公共设施配套项目(表明类型、位置、功能及建筑面积); 用地平衡表;

表明主要消防通道控制点的坐标、宽度、转弯半径及消防扑救面的位置、尺寸等;

9、

绿地边界,列出公共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和绿地率;

10、 提供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

三、 用地竖向规划设计: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高程

等内容;

四、 综合管网规划设计:包括供水、供电、电讯、排水、供气、热力、有线电视、

网络等专业管线的综合平衡规划,内容包括负荷预测、外部来源、站点设置、地台标高、排水管道标高、管线走向、位置、主要管径等。

第十九条 满足上述设计内容及深度即可申报审查。

第七章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审阶段及时限

第二十条 技术部根据《项目营销任务书》、《项目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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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院依据《项目设计任务书》做出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技术部完成总图规划设计方案七个工作日内需申报公司规委会审查。

第八章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标准 第二十三条 规划技术审查标准 一、建筑容量

1、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小于2 大于等于2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2.0 3.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2、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

廊道内应不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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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间距

1、 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2、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南方城市除外),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

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 3、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4、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5、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见本条附录三。 6、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7、 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住宅,且南侧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含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3倍(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为1.2倍);南侧建筑高度超过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6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为1.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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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

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3米; 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3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最小处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应不小于13米。

8、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30米(旧区改建为24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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