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方案审查程序(4)

2019-08-01 23:37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7、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应不小于15(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消防间距规定要求。 8、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2)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

(3)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9、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10、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

道 路 支路 宽度后退距离(米) 16 / 50

主干道 次干道 及以上道路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建筑高度 h≤24米 24

8 10 10 15 10 10 15 20 10 15 20 30 (2)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4)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5米执行。

(5)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7)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应不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8)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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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11、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4)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应不大于3米。 12、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1-10KV 5米; 35-110KV 10米; 150-220KV 15米; 330-500KV 20米。

13、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米; (2)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14、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2)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3)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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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四、建筑高度

1、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2、机场、气象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等规定。

3、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暂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做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4、鼓励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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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

五、绿 地

1、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应不小于3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应提高5个百分点。

2、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应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有机地组织水体、绿带景观。 3、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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