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八、 消防审查的重点
1、在审查过程中,应该对消防车道宽度及与建筑物的距离及加以明确。一般以车道边线距建筑物外墙5-9m为宜。 2、高层建筑扑救立面及登高车操作场
在《高规》中的第4.1.7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在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以作为消防车登高扑救的操作面;
消防登高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扑救面以内应有外窗、阳台、凹廊等可以进入建筑内部的消防口或可供人员集散、紧急避难的公共部位或区域;另外,玻璃幕墙火灾时容易坠落,使地面的人员受到伤害,因此,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宜为5-10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布置沿建筑整个长边、10-13m宽的登高场地,登高场地最好连续布置,但条件受限必须分段设置时,最多允许可以分两段;而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根据建筑布局造型分塔式、单元式等几种情况,可在其登高立面范围内确定一块(点式)或若干块(每单元)消防登高场地,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另外,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登高场地的明显位置设置,且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消防登高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载重量,设有坡道的登高场地,其坡度不应大于5%;可以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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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人防技术审查标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三、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3、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FS:PAGE]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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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1、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2、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五、在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中如有人防设计工程,应明确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位置。
第二十六条 卫生技术审查标准;
一、在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中如涉及到餐饮服务、工业厂矿的项目,需进行卫生技术审查。
二、卫生技术审查标准
1、新建酒店、宾馆、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2、新建项目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3、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4、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保持各食品加工间的相对位置不互相影响,应把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烟雾的车间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十七条 环保技术审查标准
一、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技术要求,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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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项目供水泵房、小区自管配电房可设置在地下室,但不得设置在住宅正下方。 三、地面配电房、冷却塔等设备用房与住宅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规范要求,且厂界噪音检测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0分贝,否则需进行降噪处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设置中央空调系统,主机房设备间应统一考虑,原则上不得与住宅贴建。 五、项目废水排放应不合区域内,规划排放标准方可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
第二十八条 地震技术审查(方案阶段)标准;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管理本条例》及地方性标准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二、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集中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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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3、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四、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给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综合管网系统布置及中转站审查标准;
一、明确项目综合管网系统走向、标高,初步测算处出主要管网系统管径; 二、确定外部接入点及接入线路可行性;
三、给排水、供电、燃气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条 交通道路技术审查标准;
一、除专项规划规定外,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住宅区应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平方米,具体应结合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首末站位置宜设在小区主出入口附近,同时方便公交车辆进出。
二、项目交通动线应实行人车分流,做好消防环道、消防扑救面与小区交通的统一性、协调性,结合小区绿化规划实施。
三、项目车行入口、人行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道路快速路上,且不宜与消防入口设置在同一市政道上,如建设项目只有一面与城市道路衔接,车行入口与人行入口之间不宜小于30米。
四、出入口设计应醒目,大门、值班室退界不应小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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