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方案审查程序(5)

2019-08-01 23:37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4、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5、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 有效系数(N) (单位:米) h≤1.5 h>1.5 1.0 0.30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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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1、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标准之《表二》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房不配置停车位指标,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二》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2、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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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

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3、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 4、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5、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6、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交口视距切角线控制要求见附录二)。 7、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七、附 则

1、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相关设施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宜考虑相对集中设置。

2、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除满足国家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1000户的小区,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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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000人-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1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10000人-2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3)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66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应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4)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应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

(5)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60平方米配置。

(6)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万—5万人的住宅区应设基层公安(派出所)用房,其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700平方米,并应有单独院落;按500米左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治安亭,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注。

(7)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0.7—1.0平方公里应按1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标准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按不大于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投放站。

(8)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最小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宜布置于其他建筑内。 七、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区位 城 区 内 城 区 外 24 / 50 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建筑容量 D 类型 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连排式住宅 居住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高层 - - 一环 以内地区 一环 乡镇 以外地区 FAR D FAR D FAR - - 1.65 4.0 2.5 6.0 3.0 - - - - 35% 25% 22% 35% 32% 45% 35% 30% 25% - 0.9 1.6 3.5 2.2 5.5 2.5 0.5 0.8 1.0 20% 30% 24% 21% 35% 30% 45% 30% 30% 25% 0.40 0.8 1.6 3.0 2.0 5.0 2.2 0.4 0.8 1.0 28% 24% 40% 35% 50% - - - 商贸、办公(含旅馆、多层 公寓式办公) 大型超市 高层 — 低层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多层 建筑 高层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表一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建设项目没有专项规定的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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