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投置业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建筑类型 三星及以上星级 旅馆 其他星级宾馆 普通旅馆 行政办公 办公 商务办公 建筑 工业类办公 商业零售 餐饮、娱乐 批发交易市场 市场 超市(农贸市场) 医院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体育 场馆 电影院 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一类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计算单位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 自行车 0.3 0.2 0.1 2 1 0.5 4 2 6 10 1.2 1.5 20 12 10 5 30 小型汽车 0.5 0.4 0.3 1.2 0.8 0.5 0.8 3 0.6 1 0.8 0.5 4 2.5 4 10 25 26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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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中学) 中小学校 学校 大专院校 单层工业厂房 工业 多层工业厂房 普通住宅(含公寓) 经济适用房 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车位/户 村民) 普通住宅(含公寓) 经济适用房 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住宅 村民) 别墅 普通住宅(含公寓) 经济适用房 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车位/户 村民) 别墅 车位/户 1 1.5 2 0.5 车位/120m2 车位/户 车位/户 1 1 2 1.5 1 0.25 车位/120m2 2 0.5 车位/120m2 车位/120m2 1 2 1 0.25 2 0.5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户 车位/户 1 2 0.2 1 0.25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名师生 15(小学) 50 5 0.1 0.4 表二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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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
(2)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面积指标,但发证面积不计其增加值。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不计增加面积指标。
(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4)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一环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5)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二中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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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6)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7)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建筑基地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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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4、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外墙面应该是建筑的主墙面。建筑北侧允许有每处不超过3.6米宽的、1.5米进深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阳台等),但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主墙面总长度的1/4。建筑南侧有两个居室以上的户型,允许的一个房间突出主墙面(含封闭式阳台),但凸出部分不得超过1.5米。
(3)坡度大于36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含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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