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定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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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多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建设高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设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注: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建完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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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主导用地性质 中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仓储 用地 工 业 文化艺影剧科研 普通 用 一类住公共服务 二类住公共服务行政办商业金融保贸易咨服务 旅馆 市场 新闻出广播电 图书展 游乐 小类 术团体院用设计 仓储 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公用地 用地 险用地 询用地 业用地 业用地 用地 版用地 视用地 览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用地 用地 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R11 × ◎ × × ▲ × × × × × × × × × × × × × × R12 × × ● ● ● ● ● ● × ◎ ◎ ◎ ◎ ◎ ◎ ● × × R21 ◎ × × × ▲ × × × × × × × × × × × × × × R22 × × ● ● ● ● ● ● × ◎ ◎ ◎ ◎ ◎ ◎ ● × × C11 C12 × × × × ● ● ● ● ● ◎ ◎ ◎ ◎ ◎ ◎ ◎ ● × × C21 × × ● ● ● ● ● × ◎ ◎ ◎ ◎ ◎ ◎ ● × × C22 × × ● ● ● ● ● × ◎ ◎ ◎ ◎ ◎ ◎ ● × × C23 × × ● ● ● ● ● × ◎ ◎ ◎ ◎ ◎ ◎ ● × × C24 × × ● ● ● ● ● × ◎ ◎ ◎ ◎ ◎ ◎ ● × × C25 × × × × × × × × × × × × × × × × × C26 × × □ □ □ □ □ □ □ □ □ □ □ □ □ × × C31 × × ◎ ◎ ◎ ◎ ◎ ◎ × ● ● ● ● ● ◎ × × C32 × × ◎ ◎ ◎ ◎ ◎ ◎ × ● ● ● ● ● ◎ × × C33 × × ◎ ◎ ◎ ◎ ◎ ◎ × ● ● ● ● ● ◎ × × C34 × × ◎ ◎ ◎ ◎ ◎ ◎ × ● ● ● ● ● ◎ × × C35 C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65 × × × × ● × × × × × × × × × × × × × × 大类 中类 小类 W1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1 ×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1.2 1.2-2.5 2.5-3.5 3.5-4.5 4.5以上
注:1、公共使用空间必须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且有明显的界限。
2、公共使用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并有方便的出入通道。
3、公共使用空间进深不小于10.0米,且不包括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红线用地。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8 2.0 2.4 2.8 3.0
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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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高度 (米) 60米以上 40—60 35—40 30—35 24—30 24以下 平地(5o以下) 容积率 ≤4.0 ≤3.0 ≤2.8 ≤2.4 ≤2.2 ≤1.8 建筑密度 ≤20% ≤22% ≤24% ≤26% ≤28% ≤30% 注:1、居住建筑兼容两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2%,兼容四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5%,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兼容比例不超过表2-1规定。
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容积率、建筑密度按道路红线内净用地面积计算(详见计算规则)。
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5 用地性质 商业办公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用地 市场用地 建筑形式 纯商业建筑、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医院疗养院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生产用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建筑密度 ≤45% 按规范执行 ≤40% ≤60% ≥40% ≥1.5 重工业≥0.5 轻工业≥1.0 ≥0.7 ≤3.0 ≥1.5 容积率 ≤5.0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50% ≥30% 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配套服务用房 ≤50% 注:1、工业用建筑单层高度超过8.0米,物流用地建筑单层高度超过9.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箭镞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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