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设计依据(提示:需注明设计委托单位、依据什么时间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本、用地红拨放线或测绘成果编号) 一、总规划用地面积: (一)、规划xx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二)、规划xx用地面积(不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 (一)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面积: (1)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 m2的住宅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套型建筑面积大于90 m2的住宅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公寓建筑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非住宅建筑面积: (1)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设施功能): 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B、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开闭所等): C、规划要求的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功能): (4)其它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三)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 其中:1、地下机动车库面积: 2、地下非机动车库面积 3、地下设备用房面积: 4、地下商业用房面积: 5、其它用房面积: 三、容积率 四、基底面积 五、建筑密度 六、总绿地面积: 其中:临街(河道、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集中绿地面积 七、绿地率: 八、机动车位: (一) 地下室外停车位 地上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 (此项适用于非居住项目) (二)地下停车位(提示:如有机械停车位,应注明机械停车位数量及比例) 其中:(1)住宅停车位: (2)商业停车位: (3)办公停车位: 九、非机动车位(其中地下停车位): 十、全民健身场所: 十一、日照分析结论(提示:需注明运用软件版本、依据规范标准、具体分析结论): 十二、主色调号: 总容积率: 住宅容积率: 建筑基底总面积: 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m2 m2 % % m2 m2 % 辆 辆 % 辆 辆 辆 辆 辆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 % %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层 m2 m2 m2 m2 m2 注:1、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2、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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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江油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
二、内容要求 (一) 总说明部分
1、图纸说明中除各设计单位自行规定的内容外,尚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的名称; (2)规划条件的核发时间;
(3)所采用的项目红线拨地单或测绘成果的工程编号。
2、需按《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要求的标准格式标注建筑色彩符号及数值。
(二) 总图图纸部分
1 总图设计应采用江油独立坐标系统。
2 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图应采用1:500的比例绘制。
3 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4 总图中应表达红线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并加以注明。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 总图中须标明用地内规划建筑主要朝向及与之有关建筑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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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
6 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对海拔高程。施工图阶段须标明±0.000米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海拔高程。
7 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予拆除。
8 须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应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9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10 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 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1 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2 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3 如有公寓,则应明确公寓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公寓的楼层、套数。
14 须在总平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门卫、社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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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积。 16 报建总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的具体方案。
17 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8 总图中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标明其名称与面积等信息。
19 须明确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20 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名称和面积。
21 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23 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的出入口位置。 24 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25 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26 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的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式。
(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具体要求详附录四 三、其它要求
1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3 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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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 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 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6 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7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附录六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第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类,46中类,73小类。
第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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