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8月28日修订 - 图文(4)

2019-08-02 00:00

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示二)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图示二

B A C L 2.A≤60.0米,L≤80.0米; 3.80≥A>60.0米,L≤60.0米。 4.A>80.0米,L≤40.0米。

注:1.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 第三十七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三十八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第三十九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单侧外墙总面积的40%。

第四十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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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四十一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四十二条 临规划宽度50米(含5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四十三条 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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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第四十四条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第四十五条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米。

第四十六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

第七章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色彩应在方案、总图及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

1.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

2.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

3.基本色是复合灰(应为明度在N6一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要求

1.我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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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

(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注意与相邻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

第五十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

1.在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 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

3.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格式详见图示一。

图示一

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相 明度/彩度)如2.5P 7/2;N为无彩色 NV(中性色 明度)如N6。

第八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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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8-1: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

表8-1 限制等级 照度控制 光色控制 气氛控制 适用范围 —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二类控制区 三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允许照明 四类控制区 允许照明 五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六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较丰富,丰富多彩、整体上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整体以暖繁华、欢乐高照度区 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色为主 的 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 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整体上为以冷色为高效、简洁 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高照度区 主 等 整体上为以中性色稳重、简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中等照度为主 洁、明快 区用地等 区 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整体上为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以中性色中等照度高效、简洁 及其他用途用地(如保税为主 区 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 整体上为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以中性色 稳重、简较低照度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为主 洁、明快 区 会福利等机构 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整体上为以暖色为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和谐、宁静 低照度区 主 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 建筑立面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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