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8月28日修订 - 图文(10)

2019-08-02 00:00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绿地 公共绿地 范 围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G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D3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耕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D1 D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E1 E21 菜地 E2 E22 灌溉水田 E E3 E4 E5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E29 其它耕地 E6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E7 E8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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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

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

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

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 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

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江油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第1.0.6条 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国家基本地震烈度标准设

防。重要的城市桥梁、立交、隧道等交通设施,重要的给水、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燃气生产储存单位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要求和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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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交通

2.1 城市道路

第2.1.1条 城市道路分类

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2条 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

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2.道路网密度:

快速路为0.4~0.6(km/km2),主干路为0.8~1.2(km/km2),次干路为1.2~2.0(km/km2),支路为3~4(km/km2)。

第2.1.3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布置

1.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路缘带和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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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各类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一般按表2.1.3.1的规定确定。

表2.1.3.1 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 城市道路类别(性质)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见附录一)

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3.2的规定确定。

表2.1.3.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

类型及行驶状态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 <40 小型汽车专用线 公共汽车停靠站 自行车道 — — 11~14 3.5 3.5 3.0 1.0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一个车道宽度(m) 3.75 横断面型式 四幅或两幅 四幅或三幅 三幅或两幅 单幅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3.路缘带宽度可按表2.1.3.3的规定确定。

表2.1.3.3 路缘带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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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道类型 机动车道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40 路缘带宽度(m) 0.5 0.25 0.25 非机动车道 — 注:支路可不设路缘带,但应保证0.25m的侧向净宽。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3.2的规定确定。 4.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市支路、居住区内的道路、自行车专用路共同组成。

非机动车道可以和人行道合建,设置时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合建单侧总宽度不得小于5.5米。

5.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2.1.3.5的规定确定。

表2.1.3.3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m) 3.0 2.0 2.0 两侧分隔带最小宽度(m) 1.5 1.5 1.5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6. 单侧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人行道最小宽度可按表2.1.3.6的规定确定。人行交通需成为一个连续的、有层次的系统,相交的城市道路人行道间必须相互连接贯通,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

表2.1.3.6 人行道最小宽度

用地类别 人流量(人/分) 50

人行道最小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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