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的7%,且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净用地面积的7%。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2-6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幼儿园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派出所 办事处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场(库) ≤40% ≤40% ≤40% ≤50% ≥1.0且≤2.4 ≥1.0且≤2.4 ≤2.4 ≤3.0 养老院 农贸市场 ≤30% ≤45% ≤3.0 ≥0.8且≤1.6 不大于6层 不大于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30% 建筑密度 ≤25% ≤30% ≤35% 容积率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小学、幼儿园容积率不大于0.8 ≥30%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2、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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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
表3-1
间 建 距 筑 建 筑 多、低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正面) (侧面) 高层位于东、西、 北侧: ≥1.0H 低层相对:≥6米 次要朝向(侧≥1.1H(多),且≥18米 多 长边 且低层相对:≥ 面)宽度,且 ≥1.3H(低),且≥13米 低 (正面) 6米 多层相对:≥10米 ≥13米 高层位于南侧: 层 多层对多、低多层对低层:≥8米 ≥0.5H(高), 建 层:≥12米 且≥27米 筑 短边 ≥ 6.0米(不开窗) ≥0.25 H(高), ≥13米 (山墙) — ≥ 8.0米(开窗) 且≥13米 主要 高 朝向 层 (正面)建 筑 次要 朝向 (侧面) — — 次要朝向(侧≥0.5H(高), 面)宽度,且≥且≥27米 18米 —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 — — 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
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5、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18米,若大于18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6、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按两层计算。
(二)当两幢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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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且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的0.8倍且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
3、当两幢建筑之间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控制。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
表3-3
间 朝 距 向 朝 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13米 多层≥ 9.0米 低层≥ 6.0米 多 长边 ≥1.0H 低 (正面) 且:≥6.0米 层 建 短边 — 筑 (山墙) 高 主要朝向层 (正面) 建 筑 次要朝向(侧面) 低层相对:≥6米 多层对低层:≥8米, 1.0H(多) 多层相对:≥10米, 且≥13米 ≥ 6.0米(不开窗) ≥9米 ≥ 8.0米(开窗) — — 0.3H(高) 次要朝向(侧面)且≥21米 宽度,且≥13米 — — ≥13米 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
5、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6、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18米,若大于18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7、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按两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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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两栋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二)要求控制。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3要求控制。
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
表3-4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正面) 居住建筑及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山墙(側面) 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多、低层长边(正面)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山墙(側面) 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退让地界距离 0.55H —— 0.25H 0.2H 0.5H —— 0.2H 0.15H 0.5H 最小距离(米) 4.0 4.0 13.5 9.0 4.0(低层)5.0(多层) 4.0 13.0 9.0 2.0 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
2、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3、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4、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①.临规划绿地的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十七条的规定; ②.临规划绿地的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公园、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等)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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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内建筑退让河道控制
表3-5
类别 退让距离 涪江 50 昌明河 35 让水河 50 一般堰渠 10 注:后退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
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6的要求,建筑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3-7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6
建筑类型 道路红线宽度 D≥50米 50米>D>30米 D<30米 多层建筑 (24米以下) ≥8米 ≥5米 ≥3米 高层建筑 (24米以上) ≥10米 ≥8米 ≥5米 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
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踏步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不大于2.4米;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
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 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
7、建筑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其中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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