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按《江油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
表4-1
建设项目 居住建筑 综合商业建筑 公共设施建筑 工业建筑 科教文卫类建筑 绿地率 ≥30% ≥15% ≥20% ≤20% ≥35% 注:1.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二十二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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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二十四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1.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二十七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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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公共厕所等。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5-1 教育(中、小学) 建筑面积 面积(㎡) 5万-10万平方米 10万-20万平方米 20万平方米以上 30万平方米以上 40万平方米以上 ---- 规模(个) 面积(㎡) 面积(㎡) 面积(㎡) 规模 1 400 150 60 1 面积 ≥30 幼儿园、托儿所 社区服务 医疗卫生 公共厕所 800 1 600 300 130 1 ≥40 2000 2个班 900 500 250 2个 ≥60 3500 2个班 1500 800 500 2个 ≥80 5000 3个班 2000 1000 700 2个 ≥100 注: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5-2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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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建筑类别 非机动车 (车位/100㎡建筑面积) (辆/100㎡建筑面积) 0.6 1.0 0.30 0.5 0.5 0.5 0.5 2.5 3.0 0.5 0.5 0.5 1.5 - 0.4 3.0 1.5 20 15 1.0 0.4 - 住宅 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 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5.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三十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米。
第三十一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0㎡公共建筑(含底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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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类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不超过0.45米。
第三十三条 30米及30米以下道路为小区级道路(含路灯、绿化、果皮箱等),由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实施时与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常移交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第三十七条 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 (含30米)和主要河道(涪江、昌明河、让水河、南河)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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