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经营性项目主要考察项目的总体盈利能力;对于航道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进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的财务分析应进行全面的融资后分析。
对经济分析和财务分析主要指标需测算结果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对于经济效果不确定性较大、存在较大经济风险的水运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经济风险分析。
特大型水运建设项目可能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时,应进行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加利益相关者经济影响分析。 工程建设或投资存在对比方案时,可进行方案经济比选并推荐最优方案。
1.6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应根据“有项目”情况和“无项目”情况对比的原则,进行费用效益分析和计算。费用效益计算应按照口径一致和可比原则,在计算层次、边界范围和时间期限上保持一致,防止扩大或重复计算。
经济评价工作应以动态分析和定量分析为主,经济费用效益及财务成本收益应定量测算,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和利益相关者经济影响分析可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1.7经济评价工作人员应对国家、社会和委托方负责。在经济评价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求实、公正、可靠,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测算、整理和分析,采用的数据应准确、完整。经济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对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主要结论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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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价基础数据
2.1评价基础数据采集与估算是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基础,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经济评价结论将产生决定性影响。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基础数据包括项目的运输量、通过能力、总投资、流动资金、营运收入、经营成本等,以及相应的评价参数,如折现率,评价期等。
水运建设项目基础数据测算,在充分调研了解现状的基础上,详细采集相关数据,严格遵照国家现行财税制度,采用相同的价格体系,对各项成本和收益进行估算。
营运收入和营运成本估算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各项评价参数的确定应遵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2.2 运输量预测结果是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运输量预测包括港口(码头)吞吐量、航道(船闸)通过量、主要货物的流量流向、分航线运量、船舶流量、集疏运方式等内容,在评价报告中应予以详细描述。
2.3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来源于投资估算,水运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方法依据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估算应按照施工进度安排估算分年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留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可同比分年测算,或按实际情况分年测算,并编制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改扩建项目的总投资,应充分考虑现有资产的利用和沉没成本问题,正确识别“现状”、“新增”、“增量”状态下的资产变化情况,参照新建项目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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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项目的总投资包括产权交易价格、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和并购的相关费用,应根据相关协议的相关内容确定,分项估算应满足对项目营运期折旧、摊销费估算的需要。
2.4水运建设项目的流动资金是指项目在营运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实际运营中大多数水运建设项目的流动资金不是制约项目维持运营的关键因素,为简化计算,建议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进行估算,参照同类项目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或经营成本的比例、或单位运量占用营运资金的数额估算;有必要时也可采用详细估算法,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进行详细分项估算。评价中对营运期内的当年所需流动资金增加额在当年安排。
2.5水运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是指营运期内的营业收入和补贴收入,计算范围应根据项目实际的投资和经营范围及提供的服务内容严格界定。根据营业收入分年估算结果编制营业收入及税金估算表。
码头项目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装卸收入、堆存收入和其他收入,港口建设费分成和货物港务费返还应计入补贴收入;航道项目中政府或企业为航道维持运营各项投入应按补贴收入进行估算;梯级开发工程中的发电收入计入营业收入,过闸费应计入项目的财务效益;其他类型项目的经营性收入和各种补贴收入均应作为项目财务效益估算。
对营业收入的估算必须列出计算公式,明确说明营业收入与经营规模(吞吐量、通过量、发电量等)的关系;价格确定应以目前的市场价格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础,充分考虑未来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合理确定项目价格水平;有多种营业收入的项目须分项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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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代征代缴的各种税、费不应计入项目财务效益。
2.6 水运建设项目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国家和当地当时实行的有关法规进行分别测算,并计入营业收入及税金估算表。一般计算方法如下:
营业税=营业收入×营业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适用税率
梯级开发等类型项目涉及增值税的,应按相关规定估算并计入营运收入及税金估算表。
2.7 水运建设项目的总成本费用包括经营成本、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等,应根据分项测算结果编制总成本费用表,非经营性项目也要参照下述要求估算各项费用。
经营成本是经济评价中的特定概念,是营运期内项目的主要现金流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项估算,水运建设项目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工资及福利费用、修理及维护费用、其他成本费用。
折旧费和摊销费的估算一般应依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分项估算,也可以参照同类项目的综合折旧率进行简化计算,并编制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估算表。
财务费用主要来自于借款或债券利息支出,根据项目营运期的各项借款或债券进行利息的测算。
2.8 在运营期内设备、设施等需要更新或拓展的项目,应估算项目维持运营的投资费用,并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作为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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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水运建设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测算, 计算方法如下: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有涉及所得税减免的项目,应说明相关减免政策的来源和主要内容,并按相关规定测算。
2.10 为方便对部分经营性项目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可将项目的总成本费用测算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各项成本费用测算的具体情况,将成本费用中与生产规模变化直接相关的部分计为可变成本,将与产量变化基本无关的费用项目计为固定成本。根据需要将分解测算结果列入总成本费用表。
2.11 水运建设项目财务分析的财务折现率(财务基准收益率)应根据全部投资加权资金成本或项目业主设定的基本收益率要求确定,无法明确测算加权资金成本时可参照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确定。
2.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般水运建设项目的社会折现率为8%;在特殊情况下,社会折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6%,同时需要说明理由。
2.13 水运建设项目的寿命周期较长,多数情况下较难以对项目全寿命期进行经济评价。因此,应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设定评价期,评价期分为建设期和营运期。水运建设项目评价期的起始年为建设开始年,建设期根据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确定。水运建设项目评价期一般设为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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