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市永顺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处理。
3、各类民爆物品要分开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做好标志。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规格不同的应分垛堆放。
4、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要保持一定距离。仓库内应留有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不小于0.6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2m,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5、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每堆不超过300箱(袋)。可以同库存放的不同危险品,应分别堆放。 6、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危险品,严禁入库。
7、严格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把防火、防盗工作落实到实处,经常检查水、电、门窗,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缮,库区周边的防洪渠道必须保证畅通,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六、民爆物品装卸安全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2、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装卸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吸烟和带火种进入民爆物品装卸区域,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在暴雨或雷电威胁下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4、装卸爆炸物品的手推车要具有防爆性能和消防火花的装置。在进行装卸作业前,要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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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机具设备。
5、在任何情况下,雷管和炸药不能同车装运或同库存放。 6、装车时应分清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种类,点清数量,防止差错。
7、民用爆破器材的包装质量和强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应严密、坚固、防震,包装箱上的标志、标记清晰,粘贴牢固,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装车发运。
8、装卸尽可能在白天进行,如必须在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度,但严禁用明火照明,照明灯具应具有防爆功能,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9、装卸人员必须遵守职工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装卸。要稳拿轻放,严防摔砸、跌落,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侧置、倒置,或用撬棍、铁锤等铁器敲打包装箱。
10、装运雷管等较为敏感的产品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11、操作中途不得饮食,如果在操作中发现头晕、头昏等中毒现象,按要求进行急救,情况严重的,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12、操作前、操作过程中或操作完毕后,操作现场都必须保持清洁,操作中如有包装破损、物品撒漏,必须及时清扫,放置在指定地点,然后根据物品性质进行处理,决不允许任何撒漏物品留在操作现场。
13、对装运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要装好、码平、卡牢,做到装车不超载。
14、装卸作业结束后,押运员、保管员应同有关人员对载货车辆和库房的堆码情况、周围环境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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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库房保管员日常管理制度 1、库房要经常清扫,保持干净。
2、危险货物箱、袋,堆垛是否牢固平稳、整齐有序。 3、加强库房通风管理,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湿度,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5、定期检查库内产品堆放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八、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
2、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装在同一车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4、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途中遇有雷雨停息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
5、必须有专职驾驶员驾驶,专职押运员押送。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
6、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7、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运输民爆物品。
8、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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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带病上路。 九、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感,遵章守纪,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熟悉爆破程序及技术要求,有较全面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操作素质。
3、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中戴安全帽,穿胶鞋。 4、爆破装药现场,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撒离现场。 5、领运、装卸应专人负责,严禁炸药、雷管混运、混装、混管,剩余炸药、雷管应当时及时退还仓库。
6、严格执行爆破时间,有专人指挥,爆破警戒区要有警示牌。应派专人负责疏散,准时发出起爆,解除等信号。
7、随时组织安全爆破常识教育及检查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保障爆破安全工作的开展。
十、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凡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应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3、爆破作业人员经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爆破作业人员操作证必须定期进行复审,确保其有效性。 5、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证件报公安机关备案。 十一、爆破作业现场看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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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器材的现场看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程及流程的各项规定。
2、爆破器材搬运至爆破作业现场进行装填作业时,要由看护员对现场的爆破作业进行看护服务。
3、看护员在看护时必须严格要求民爆使用单位的爆破作业符合规程、流程的规定,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确保爆破作业的绝对安全。
4、在装填过程中要求使用单位将炸药袋内的炸药倒净,将炸药的包装箱(袋)妥善保管。
5、网路联接时要对网路的连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连接正确,确保将所有的装填的孔穴联入起爆网路,从网路上杜绝盲哑炮的发生。
6、联网路后对炸药的包装箱(袋)进行清点回收,确认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与装填的爆破器材数量和清退的爆破器材数量相一致。
7、网路联接完毕后,确认民爆使用单位的警戒人员到位并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待民爆使用单位责任人确认安全后,发出起爆信号后方可由起爆人员安全起爆。
8、石膏矿起爆后填写爆后检查通知书,由民爆使用单位待炮烟排除后由民爆使用单位进行爆后检查,认真填写爆后检查事项,由检查人员签名确认。
9、露天石料厂炮响后,待炮烟排除后到现场进行检查,等待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填写爆后检查事项,经双方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现场发放与看守制度
1、爆破器材的现场发放与看守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程及流程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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