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2019-08-03 12:27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签约

第四章 出票及承兑 第五章 背书转让 第六章 提示付款 第七章 贴现 第八章 转贴现 第九章 再贴现

第十章 质押及解质押 第十一章 保证 第十二章 追索 第十三章 撤销

第十四章 票据查询及报文 第十五章 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XXX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XXX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臵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三)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XXX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五)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部门应对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支持三种渠道:柜台、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客户申请通过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另行签订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服务协议。客户到柜台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应填制相应服务申请表。

(六)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XXX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XXX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七)操作员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业务回复及涉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尾号000995D)(以下简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汇划资金的,须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八)票据当事人作出票据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九)经办行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按服务协议或服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将收到的信息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通知相关票据当事人。

(十)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销户。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即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十一)经办行作为承兑人时,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不得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十二)电子商业汇票各类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照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承诺费等。对客户的收费减免应按照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办法执行。

(十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科目,通过ABIS进行账务核算。

(十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包括进账单、记账凭证、业务回执等,其中业务回执使用空白客户回执。

(十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等,应按XXX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X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权限及机构管理。 (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具有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并满足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中对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必须按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等制度(以下简称“商业汇票相关制度”)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二)营业机构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应逐级上报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贸易通平台进行相应设臵与维护。营业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逐级上报分行。分行确定其业务承接行并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后,在贸易通平台进行相应设臵与维护。

第七条 业务监督管理。

(一)营业期间,操作员应及时检查是否存在本人待处理的业务。如有待处理业务,应及时处理。

(二)运营主管或指定专人每日应检查核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的核算是否真实、正确,核对 “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资金往来明细是否正确,该专用账户当日余额应为零。核算错误或日终账户余额不为零的,运营主管应查明原因,并登记当天《运营主管工作日志》。

涉及“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手工账务处理,须经运营主管审批。

(三)票据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按月与账务挂靠的营业机构核对本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及账务。对核对不一致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处理。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日常操作和账务核对纳入运营管理监督检查范围,严格管理。

第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按照贸易通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二)管理员用户与操作员用户应严格分离。系统管理员或产品管理员不得同时兼任产品操作员。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所有操作,视为系统注册用户所为,用户对系统记录的本人操作负责。

第三章 签约

第九条 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

1.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审核

1.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交经办行经办人员。如客户选择通过“企业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有关规定处理。

2.运营主管或业务主管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业务签约”,点击“新增签约”,依据客户申请资料输入签约客户的信息,核对信息资料无误后点击提交。如客户选择通过“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有关规定,为客户进行处理。

(四)资料处理

业务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交客户,一联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专夹保管。

第十条 修改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修改地址、电话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信息,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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