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6)

2019-08-03 12:27

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第三十二条 回复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

(一)回复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实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1)录入操作员的处理。录入操作员根据有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复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待处理业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等信息,查询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复”待处理任务,检查赎回交易要素无误,选择签收标记后提交。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员将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由复核操作员据以做复核处理。

(2)复核操作员的处理。复核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待处理业务,查询点击“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复复核”待处理业务,根据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复资料进行复核无误后,点击“复核通过”提交。如果复核信息有误,点击“复核退回”,由原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处理。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询票据状态,对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对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前一状态。

(二)账务处理

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查询点击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复方记账进行记账。交易成功后,若资金通过线上清算的,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印章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若资金通过线下清算的,打印一式两份记账凭证,加盖有关印章后,一份记账凭证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一份记账凭证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据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网内往来系统等方式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划付资金至原贴入行。具体操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原贴入行收到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复。 1.系统内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的处理。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查询点击“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方记账”进行记账。交易成功,若资金通过线上清算的,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印章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若资金通过线下清算的,打印一式两份记账凭证,加盖有关印章后,一份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一份专夹保管。通过大

额支付系统、网内往来系统等收到汇入的转贴现赎回资金后,将资金转入“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原专夹保管的记账凭证附入账凭证后进行保管。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2.系统外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的处理。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查询点击“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方记账”下载交易清单专夹保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等系统收到汇入的转贴现赎回资金后,与交易清单核对无误,并经运营主管审批后,在ABIS中选择有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交易,手工完成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记账处理,交易清单附有关交易凭证后进行保管。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转贴现业务到期处理 比照第二十八条业务流程处理。

第九章 再贴现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在以下状态下,持票人可以发起再贴现申请:

(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二)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三)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四)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六)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七)质押解除已签收; (八)央行卖票已签收。

第三十一条 发出再贴现申请 (一)再贴现业务的审查和审批 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发出再贴现申请信息

操作员收到有关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资料,经运营主管审批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再贴现,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根据审批结果输入再贴现申请交易信息,选择再贴现种类(再贴现种类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开放日及赎回截止日为必输项),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

询,查询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或“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第三十五条 收到再贴现回复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再贴现申请待处理账务,打印交易清单,经运营主管审批后交柜员。柜员在ABIS中选择相关的再贴现业务交易,手工完成再贴现业务的记账处理,原交易清单附再贴现业务记账凭证后进行保管。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回复 (一)发送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回复

操作员收到有关业务部门递交的有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回复资料,经运营主管审批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出该待处理任务,检查再贴现交易要素无误后,选择签收标记(“同意签收”或“拒绝签收”),点击提交。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询票据状态,对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对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前一状态。

(二)账务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账务,打印交易清单,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柜员在ABIS选择相关的再贴现赎回业务交易,手工完成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记账处理,原交易清单附再贴现赎回业务记账凭证后进行保管。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央行卖出票据回复 (一)发送央行卖出票据回复

操作员收到业务部门递交的有关央行卖出票据回复资料,经运营主管审批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任务,检查交易要素无误后,选择签收标记(“同意签收”或“拒绝签收”),点击提交。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询票据状态,对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央行卖出票据已签收”;对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前一状态。

(二)账务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账务,打印交易清单,经主管审批后,ABIS柜员选择有关央行卖出票据业务交易,手工完成央行卖出票据业务的记账处理,原交易清单附央行卖出

票据业务记账凭证后进行保管。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质押及解质押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下可以发起质押申请:

(一)提示收票已签收; (二)背书已签收;

(三)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四)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五)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六)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七)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八)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九)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十)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十一)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十二)质押接触已签收; (十三)央行卖票已签收。

第三十九条 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

(一)客户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发出质押申请,也可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质押申请。

(二)客户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质押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审核。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查询—票面信息查询,根据票据金额或票据号码等要素查询该笔票据信息,核实票据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无误,经运营主管审批后作发出质押申请处理。

2.发出质押申请。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质押—质押,录入票据号码,系统反显票面信息(票据信息不允许修改),核对反显票面信息,输入质押申请日期、质权人开户行行号、质权人名称和质权人账号,点击提交。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在

《服务申请书》注明查询结果,《服务申请书》加盖有关印章后,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对方发出质押回复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同意质押的,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拒绝质押的,票据状态回滚到前一状态。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四十条 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

(一)银行作为质权人的处理。回复质押申请实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相关操作由录入操作员、复核操作员完成。

1.录入操作员的处理。录入操作员根据客户部门提交的有关质押回复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出质押回复待处理任务,检查质押交易要素无误,选择签收标志(“同意签收”或“拒绝签收”)后提交。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员将质押回复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由复核操作员据以做复核处理。

2.复核操作员的处理。复核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待处理业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出质押回复待处理任务,根据质押回复资料进行复核无误后,点击“复核通过”提交。如果复核信息有误,点击“复核退回”,由原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处理。发送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前一状态。

(二)客户作为质权人的处理。客户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发出质押申请回复,也可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质押申请回复。

客户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质押申请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审核。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2. 回复质押申请。经办行操作员审核资料无误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出质押回复该待处理任务,检查质押交易要素无误,选择签收标志(“同意签收”或“拒绝签收”)后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在申请书注明查询结果,申请书加盖有关印章后,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第四十一条 质权人发出解质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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