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其他组织。(有收入的组织>企业)
(一)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划分
【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解释2】所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解释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专业划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解释1】居民企业认定双标准:其中注册地标准是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附加标准。(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居民企业)
【解释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解释3】居民企业(两个标准,符合一个) (1)境内注册的企业。
(2)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企业。
【解释4】非居民企业(两个标准都不符合的)
(1)境外注册、境内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2)境外注册、境内无机构,但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经营期间) 按照所得的内容划分 其他所得(正常经营期间) 清算所得(清算期间) 按照所得的范围划分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一)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来源境内的所得(有限纳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动产转让所得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种类 基本税率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率 25% 减按20% 减按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预提所得税税率(扣(实际征税时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适用10%税率)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解释】外国企业有五种:
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 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 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 四是无机构、有所得,税率10%;
五是无机构、无所得,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纳税。 其中前四种外国企业属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会计口径:
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成本扣除 2.税法口径: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收入总额确认 税法口径的收入:
一、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一般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的确认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重难点分析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解释】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决定分配的当天确认收入。 【解释】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 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解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的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
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6.租金收入(固定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不能计提招待费和广告费
基数。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基数(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 【提示】注意四方面问题: (1)不同收入项目的区分; (2)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3)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4)“其他收入” 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 (2)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一、收入总额
(二)特殊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告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内部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3)改变资产用途 处置 延续计算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外部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处置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同期资产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解释1】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单独掌握)
【解释2】会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例如: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修建本企业办公楼。
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所有权未转移,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销售商品收入
收入的范围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区别增值税) 销售商品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同会计) 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区别增值税)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